1)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含产品的国家/世界、行业标准、标准等)未确定或辨认不充分;
2)对产品交给后活动(包含比如确保条款规则的办法、合同义务[例如,维护服务]),以及公司认为必要的附加要求(例如,收回或终究处置)不明确;
3)顾客没有供给构成文件的要求时,无对这些顾客要求进行承认的依据;对口头合同未进行评定;
4)企业未能根据本身业务流程的特色规划合同评定的作业要求,过于流于形式,无实际意义;
5)产品要求发作改变时,未及时将改变的要求告诉相关人员;
6)对顾客的反应(包含顾客抱怨)有进行处理,但未将处理结果与顾客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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