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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介绍

2019-05-28 103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试验和全项目抽样检验,审查企业是否具备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政府颁发证书,准予生产。另一方面,通过执法监督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予以查处。因此,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强制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经历了起始阶段、发展和统一管理阶段。

八十年代初期,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时期,出现了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低压电器、民用电度表等紧缺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盲目上马,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浪费了大量的国家资源,并且导致恶性事故屡屡发生,社会反映强烈。鉴于这种情况,国务院于1984年4月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对重要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低压电器,电度表等87类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条例》颁布后,原国家经委于同年又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原国家标准局,承担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初步形成了国家统一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地方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执法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从1984年一直延续到1998年。十四年间随着政府机构变动也有若干变化。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随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9]143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将国家经贸委各委管工业局,劳动部、建设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原电力部等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2001年,国务院决定撤消国家经贸委各委管国家局,成立各行业协会。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明确该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质检[2002]19号令)。至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在新时期的规范化管理。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现状

    1、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及相关职责

目前,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体制是,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行业部门、协会参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具体是: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概括起来为五个统一,即一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工作文件,商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二是统一批准设立产品审查部、审批产品实施细则、批准产品检验单位;三是统一组织审查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进行审查;四是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并公告获证企业名录;五是统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对无证企业的查处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有:一是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二是按照总局要求起草相关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需要起草实施细则;三是向总局推荐相关产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单位;四是确认符合取证条件企业名单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有:一是受理企业申请;二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对企业的审查;三是将相关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四是负责组织所辖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辖区的无证产品查处和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等。目前,全国31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除西藏外均设立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产品审查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主要负责起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产品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除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的产品外,其他产品的实施细则宣贯和企业审查工作由审查部负责,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并依法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2、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填写统一的申请书。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收审查费和公告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审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封样。

    ②审查。产品审查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工厂条件审查,主要审查企业连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以确认它是否符合发证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③产品质量检验。在审查组进行工厂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法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④审核发证。企业工厂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完成后,由产品审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符合发证要求的企业的申请书、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汇总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3、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根据《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采取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和日常执法监督和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等方式。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各方面工作关系的逐步理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将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改革、规范、完善生产许可证制度,从源头上把好重要产品的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