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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2019-05-28 1166

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的注意事项

一、 填表的一般说明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  年产量、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均按上年度填写。

5.  按《实施细则》的要求附齐所需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本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7)一式三份;

(3) 换证企业须附原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6.  填写附表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7.  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才有效。

8.  该申请书一式三份,公章不能复印,必须加盖在上面。

二、 填写的内容

1.  封面

   “产品类别”项按申证单元填写,申证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情况选择填写        。

 “企业名称”项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若企业正在申请办理更改注册名称时,尚未取得新营业执照者仍以旧执照为准,待新执照发放后凭新旧执照的复印件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更名手续。

 “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项填写企业的现行办公地点,可以不是注册地址,以便能够及时收到邮件。

 “联系人”项:联系人可以填一个或多个,名字应容易辨认,不要填潦草的签名体。

 “联系电话”项填写工作时间能联系到的固定电话或手机,固定电话应填区号。

 “申请日项”填写送出或邮寄的日期。

2.  首页:首页由受理、审查、检验、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填写,申证企业应保持本页的完整与清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  附表一: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第一大项“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项应与封面填写的相同。

 “法人代表”项也要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相同。

 “主管部门”填写对申证企业在行政、经济或业务上负有直接领导,管理或指导责任的政府行政部门,经济实体或控股公司等,私营企业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可在本栏填“无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编号”填申证企业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代码”栏填写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由九位数或字母组成,形式为:

╳ ╳ ╳ ╳ ╳ ╳ ╳ ╳——╳

 “工程技术人员数”项填写整个企业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的总数。

 “建厂时间”项填写申证企业作为经济实体所成立的时间,一般不宜填写其中间经过改制、更名的时间,但破产收购、重组者例外。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项按填表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单位是平方米。

 “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栏按填表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单位是万元。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年销售额”项按上一年度的情况填写,如上一年度不满一年,需要注明起止的月份。如果是本年度才投产,则不填写此项数据。

 “主导产品名称”项填写主要生产的品种再加申证产品。

第二大项“申报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根据申证单元填写,申请几个单元就填几份申请书。

规格型号”项                              

 “项目总投资”和“批量投产时间”均按实际情况填写。

 “注册商标”与“商标注册号”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批准,由商标注册号,通行商标上加“®”的标志,另一种是正在申请的过程,通行商标上为“TM”的标志,应加以注明。

 “年设计能力”项填写生产线设计的年产量而非实际的年产量。

 “年产量”、“年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额”、“年利润额”这五项指标应填写申证产品在本申证单元的数据,按上一年度情况填写,如上一年度不满一年要注明起止月份,本年度投产的不填写。

附表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填写申请企业的情况包括法人代表,主管企业各方面工作的负责人等,如系兼职应在职务栏注明(兼)。

 “工程技术人员”项填写与申证产品有关的人员,包括技术、设备、工艺、检验等方面。

附表三: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

应按《实施细则》附件2中表1、2或3的序号逐项填写,生产工艺中如果没有某项设备应在对应的序号后注明原因。“名称”栏填写设备的定型名称或商标名称。“规格型号”栏填写设备的定型型号,如无型号则填写设备的主要工艺数据或尺寸,“数量”的单位中,设备以单位(件)计,场地面积以平方米计。“完好状态”和“使用场所”按实际情况填写,“生产厂与国别”栏中国产设备填制造厂商的名称,系自制的填写“自制”,进口设备填原产国和制造厂商的名称。“生产日期”填写设备铭牌,说明书或档案上标明的生产日期,“购置日期”填写设备安装到位的日期。

附表四: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作明细表

此表要求填写主要原材料的情况。“年需量’以万吨计,“标准代号”按验收时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填写,“原料生产单位”栏如有固定供货厂商则填该厂商名,无固定供货厂商的填写“各生产厂或公司”。

附表五: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明细表

应按《实施细则》附件2中表1、2或3的序号逐项填写,检测项目中不需要的应注明原因。“名称”栏填写的各种设备名称要与附件2中表1、2或3中所列的名称一致,不要用不规范的名称填写,“规格型号”栏中,有定型的规格型号者填写此型号,无型号的填写主要性能数据或尺寸,“精度等级”栏有三种情况:一是有标称的精度等级,二是是否合格特别是必须强制检定的设备,三是没有要求,可根据这三种情况分别填写。“数量”栏的填写以单台(件、只、支)计,“完好状态”和“使用场所”按实际情况填写,“生产厂及国别”栏中如系国产设备,填写生产厂商名称或“自制”,如系进口设备填写原产国和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栏填写设备铭牌或说明书,合格证或外包装上由生产厂家标明的出场日期。

至于各种仪器,在检测中非常重要,应尽可能以规范的名称如实填写。

对于型式检验所需要的设备,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说明

    本表格中企业的名称中企业名称和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应与申请书相同。如需要申请两个或三个申证单元,就要相应的再填写两份或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证产品生产厂、点”栏,要填写产品实际生产地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地址可与企业的注册地址相同或不同,一定要如实填写,以便取证。如有多个生产厂、点,则要在表格中按次序全部填写。